1范围
适用于设计规模50~500m3/d且位于城镇建成区以外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管理。纳入城镇污水管网(末端配置污水处理设施)的,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2控制要求
1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本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本标准;
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分别执行特别排放限值、一级标准、二级标准:
a)排放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湖库岸边外延2km范围内的执行表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
b)排放符合gb3838地表水ⅱ类、ⅲ类功能水域的执行表1中的一级标准;
c)排入符合gb3838地表水ⅳ类、ⅴ类功能水域的执行表1中的二级标准。
3综合利用
1 处理后用于养鱼或排入渔业水体的,应执行gb 11607的规定;
2 处理后用于农田灌溉或排放农田灌溉渠的,应执行gb 5084的规定;
3 处理后排放排碱渠的,应执行表1中的一级标准;
4 处理后排入湿地、氧化塘(涝池)的,应执行表1中的一级标准;
5 其他综合利用途径应执行表1中的二级标准。